首页城市人物传真热点风光法律教育 科文 卫生 经贸 文学 同学 交友 博客
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 局长: 贾建中  欢迎进入长乐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服务栏
 

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社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范计划;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应急管理;
●产品(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l163.com/zjj.htm)。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l163.com/zjj.htm)政府信息。
此外,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信息:办公楼一楼的公示栏等。
3.其它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索取点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28922482
·传真号码:0591—28808036
·通信地址:长乐市吴航新民路
·邮政编码:350200
·电子邮箱地址:jd350182@fjqi.gov.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长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闭窗口

 



 
荣誉来历 | 公司简介 | 广告服务 | 最新动态 | 招聘信息 | 访客留言
首页 加入收藏夹 返回页首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01-2009 长乐信息咨询服务网(冰心题) 《长乐热线》编委会

福建省长乐市网络文化研究会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