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牌战略】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工农业产品质量的提高,鼓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产
品质量,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发展我市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是本市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奖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实物质量、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商标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辖区内应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条 评选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做好产品质量奖的评选工作,成立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一定条件聘任质量管理、财务管
理、行业技术专家、市场调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定工作。评定工作结束,专家组自然解散。 第六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0个,
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工业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在近二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已通过产品质量或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农业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州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四)产品质量改良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或在同类产品销售额和税收居全市前列;
(六)产品应有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州产品质量奖"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拒收、销毁、索赔的;
(四)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产品质量奖条件的企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申报表》申报来年的质量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分别提交专家组审查,并组织现场察看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将通过初审合格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份。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和公示通过的推荐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产品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在9月1日前确定本年度产品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办法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质量月(9月份)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标明获奖时间。
第十六条 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已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但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继续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自愿提出复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保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审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第十八条 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产品质量奖的企业,一经查出由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申请。
第二十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二)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一条 参加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销其参与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违反纪律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违规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的质量评比活动,一经发现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评比活动。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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