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
长乐市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关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2005]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计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长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长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长乐市计生局
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根据《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下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贯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政策的一致性,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确保社会监督的公开性。
第四条
奖励扶助采取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
奖励扶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计划生育局和财政局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满60周岁。
第七条
认定农业户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第八条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第九条
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农村的居民,若国家未安排就业或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三个条件的,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条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当地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月份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户籍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奖励扶助。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付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长乐市计划生育局。
4、审核、确认并公布。市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确认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5、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市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6、计生行政部门年审。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市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金标准:从2005年1月份起按每人每月100元(含上级专项拨款)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适时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金由市以上财政承担。不分摊到乡镇,市财政部门要确保本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第十八条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邮政储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单位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基层干部要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镇、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计生局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上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检查和监督机制。每年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