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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贯彻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酒类经营者:
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现依据该《办法》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乐市经济贸易局依法负责长乐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请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酒类经营者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执行。
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啤酒类应依法实行备案登记,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四、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视为酒类批发经营者,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管理范围。
五、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六、备案登记
1.登记原则。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必须在2006年11月18日前办理备案登记。
2.办理程序。a.取得表格。到长乐市经济贸易局领取《登记表》。b.填写《登记表》。c.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1份,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交正本查验。
3.变更登记。《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长乐市经济贸易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溯源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
七、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经营者,由经贸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执行的移送法院执行。
2.违反溯源制度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执行的移送法院执行。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视情节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侵犯商标,掺杂使假,超过保质期和非法进口酒等视情节处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理备案登记在长乐市经济贸易局,详尽事宜请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林女士
联系电话:28822008 28935009
长乐市经济贸易局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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