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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是经济发展必然要求
节约用地就是节俭使用土地。建设用地要合理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就是在用地数量不变前提下,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率,提高土地利用率。我们国家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要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合理使用土地。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效率较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因此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禁止闲置土地。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不能让囤积土地者发横财。同时,要制订新的用地定额标准,工商业项目用地要规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要大力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总之,我们国家一定要走一条节约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
优化利用土地资源的五大战略
一、耕地保护战略。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提高耕地的持续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来我国人口增长和战略发展对耕地的需要,实现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标,是我们未来土地资源优化利用必须首先考虑的战略问题。
二、土地整理战略。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战略的必然选择。
三、“三个集中”战略。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三个集中”有利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集约高效用地。
四、生态保护和建设战略。土地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的主体,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是我们土地资源优化利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土地市场建设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基础。
节约集约用地五途径
一、实行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严格控制建设占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废弃地和荒地等,少占好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订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二、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四、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切实保护耕地最要紧是的保护基本农田,一是总量不能减少。要千方百计保住全国现有的近16亿亩基本农田。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调整和占用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二是用途不能改变。基本农田必须用于农作物生产。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以及其他毁坏耕作层的活动。三是质量不能下降。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四是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建设用地要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耕地占补平衡只能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不能跨省进行。这是中央经过慎重研究确定的,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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