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近来我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出现较多无主流浪犬及犬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影响了城市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威胁市民人身安全。为此,市政府决定开展养犬专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城区。
二、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
三、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狼狗等烈性犬。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犬。
四、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饲养犬进行预防狂犬病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
五、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晚19点至次日凌晨7点;
2.对犬要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3.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5.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在路面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 由市收容整治流浪犬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收容。欢迎市民举报路面无主流浪犬,举报电话:28925070。
七、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犬。公安部门举报电话:28829092。
八、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犬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取得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强制注射疫苗,费用由售犬人承担。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染有狂犬病时,应及时向卫生防疫、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犬伤害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并接种狂犬疫苗,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属于狂犬的,立即灭杀。
十、公安、城市建设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城市建设执法部门负责对路面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预防免疫检疫工作,对捕杀的狂犬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掌握疫情动态,监测和报告疫情,宣传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长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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